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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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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至本所指定處所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
    及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檔案閱覽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