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體育館借用應注意事項 10
十、本館現場公共秩序,環境清潔等工作及必要之保險,由借用場地者或
    借用單位自行負責。
民國 98 年 05 月 18 日訂定
10
十、本館現場公共秩序,環境清潔等工作及必要之保險,由借用場地者或
    借用單位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