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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試辦第二級毒品戒癮治療作業要點 8
八、戒癮治療之執行處所
(一)執行流程說明:在本署由承辦檢察官或觀護人執行。
(二)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及社會復健治療:在受委託之治療機構執行。
(三)觀護人追蹤輔導及不定期採尿檢驗:在本署或其他適當處所執行。
(四)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導:由臺北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及臺北縣政
      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負責轉介至轄內各職訓中心及就業服務單位進
      行。
民國 98 年 05 月 04 日修正
8
八、戒癮治療之執行處所
(一)執行流程說明:在本署由承辦檢察官或觀護人執行。
(二)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及社會復健治療:在受委託之治療機構執行。
(三)觀護人追蹤輔導及不定期採尿檢驗:在本署或其他適當處所執行。
(四)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導:由臺北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及臺北縣政
      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負責轉介至轄內各職訓中心及就業服務單位進
      行。
民國 98 年 03 月 06 日訂定
8
八、戒癮治療之執行處所
(一)執行流程說明:在本署由承辦檢察官或觀護人執行。
(二)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及社會復健治療:在受委託之治療機構執行。
(三)觀護人追蹤輔導及不定期採尿檢驗:在本署或其他適當處所執行。
(四)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導:由臺北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及臺北縣政
      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負責轉介至轄內各職訓中心及就業服務單位進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