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戒癮治療之執行處所 (一)執行流程說明:在本署由承辦檢察官或觀護人執行。 (二)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及社會復健治療:在受委託之治療機構執行。 (三)觀護人追蹤輔導及不定期採尿檢驗:在本署或其他適當處所執行。 (四)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導:由臺北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及臺北縣政 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負責轉介至轄內各職訓中心及就業服務單位進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