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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辦理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8
八、受刑人新收入監未滿一個月者,家屬得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寄送入必需物品。
民國 99 年 11 月 18 日修正
8
八、受刑人新收入監未滿一個月者,家屬得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寄送入必需物品。
民國 97 年 07 月 09 日訂定
8
八、受戒治人新收入監未滿一個月者,得寄送入表列之日常用品,餘飲食
    不得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