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辦理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8
八、受刑人新收入監未滿一個月者,家屬得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寄送入必需物品。
民國 99 年 11 月 18 日修正
8
八、受刑人新收入監未滿一個月者,家屬得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寄送入必需物品。
民國 97 年 07 月 09 日訂定
8
八、受戒治人新收入監未滿一個月者,得寄送入表列之日常用品,餘飲食 不得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