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3.21 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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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辦理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8
八、受刑人新收入監未滿一個月者,家屬得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寄送入必需物品。
民國 99 年 11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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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刑人新收入監未滿一個月者,家屬得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寄送入必需物品。
民國 97 年 07 月 0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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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戒治人新收入監未滿一個月者,得寄送入表列之日常用品,餘飲食 不得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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