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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意事項 5
五、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每年應邀集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辦理相關講習、訓
    練或座談,以強化廉政素養及增進專業知能。
民國 98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5
五、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每年應至少辦理相關講習、訓練或座談會ㄧ次,以
    增進協辦政風業務人員之工作觀念及知能。
民國 97 年 05 月 26 日訂定
5
五、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每年應至少辦理相關講習、訓練或座談會一次,以
    增進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之工作觀念及知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