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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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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每年應邀集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辦理相關講習、訓
    練或座談,以強化廉政素養及增進專業知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