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文康室使用管理要點 6
六、總務科管理人員於使用後之次日負責場地維護,並清點物品有無短缺
    損壞。
民國 96 年 12 月 24 日訂定
6
六、總務科管理人員於使用後之次日負責場地維護,並清點物品有無短缺
    損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