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8 06:3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文康室使用管理要點 6
六、總務科管理人員於使用後之次日負責場地維護,並清點物品有無短缺
    損壞。
民國 96 年 12 月 24 日訂定
6
六、總務科管理人員於使用後之次日負責場地維護,並清點物品有無短缺
    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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