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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員工交通補助費核發要點 4
四、交通補助費由總務科主辦,人事、會計、政風單位協辦,依本要點規
    定覈實發給。
民國 96 年 10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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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通補助費由總務科主辦,人事、會計、政風單位協辦,依本要點規
    定覈實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