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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毒品減害替代療法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 25
二十五、被告未按時到院服藥或參加團體心理治療者,醫療機構應即通報
        本署觀護人追蹤。被告發生下列情形,醫療機構得即行結案,通
        知觀護人停止治療之委託:
    (一)死亡。
    (二)因犯罪入獄。
    (三)治療期間,尿液呈毒品陽性反應,或因非法使用毒品,經檢察
          官撤銷緩起訴處分者。
    (四)治療期間,連續超過七天以上未到院服藥,或三次以上無故未
          參加團體心理治療者。
    (五)因病住院超過一週,經醫師評估病情認須終止者。
    (六)有販毒行為者。
    (七)對治療機構或人員有暴力、恐嚇、威脅等言行者。
    (八)其他違反緩起訴處分之命令者。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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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被告未按時到院服藥或參加團體心理治療者,醫療機構應即通報
        本署觀護人追蹤。被告發生下列情形,醫療機構得即行結案,通
        知觀護人停止治療之委託:
    (一)死亡。
    (二)因犯罪入獄。
    (三)治療期間,尿液呈毒品陽性反應,或因非法使用毒品,經檢察
          官撤銷緩起訴處分者。
    (四)治療期間,連續超過七天以上未到院服藥,或三次以上無故未
          參加團體心理治療者。
    (五)因病住院超過一週,經醫師評估病情認須終止者。
    (六)有販毒行為者。
    (七)對治療機構或人員有暴力、恐嚇、威脅等言行者。
    (八)其他違反緩起訴處分之命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