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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愛心服務社設置要點 2
二、本社以主任檢察官、書記官長、各單位主管及各單位具有熱心之同仁
    共同組成之。由主任檢察官兼任主任、人事管理員兼任執行秘書。
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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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社以主任檢察官、書記官長、各單位主管及各單位具有熱心之同仁
    共同組成之。由主任檢察官兼任主任、人事管理員兼任執行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