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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處理人民陳情請願案件注意事項 6
六、人民或團體陳情請願,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相關
    單位聆聽陳述後,由該業務承辦單位收受有關資料,作成紀錄,載明
    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住址及電話等,並向陳情人朗讀或
    使閱覽,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後,據以辦理(本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
    紀錄表如附件)。
民國 96 年 04 月 17 日訂定
6
六、人民或團體陳情請願,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
  相關單位聆聽陳述後,由該業務承辦單位收受有關資料,作成紀錄,
    載明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住址及電話等,並向陳情人朗
    讀或使閱覽,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後,據以辦理(本所處理人民陳情
    案件紀錄表如附件二)。
    陳情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必要時,得錄音或錄影存證,事
    後再作妥適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