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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職業訓練實習材料及實習成品管理要點 8
八、實習材料及實習成品應每半年至少盤點一次,並將盤點結果陳報機關
    首長,如有盤餘或盤絀之實習材料或實習成品,應即查明原因依相關
    規定處理,並補為增減之登記。
民國 96 年 04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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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實習成品如需攜出矯正機關,應由技能訓練主管單位開具實習成品出
    門證,交由門衛管理人員查驗始能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