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7 04:4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矯正機關收容人技能訓練實習成品處理要點 8
八、實習成品如需攜出矯正機關,應由技能訓練主管單位開具實習成品出
    門證,交由門衛管理人員查驗始能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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