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矯正機關作業與職業訓練之材料、財物、製成品及實習成品應嚴予區 隔列管,並分別建立登記帳務資料。
五、技能訓練主管單位應依據實習成品完成通知單所列成品、規格及數量 驗收入庫。實習成品應分門別類,予以編號,妥善存放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