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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宿舍管理注意事項 9
九、宿舍經核准借住後即以借用通知單通知受借人,借用人應於 15 日內
    簽訂借用契約書、公證請求書及公證書,會同承辦人員送請法院辦妥
    公證手續後,將宿舍交與借用人進住。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
    。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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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宿舍經核准借住後即以借用通知單通知受借人,借用人應於 15 日內
    簽訂借用契約書、公證請求書及公證書,會同承辦人員送請法院辦妥
    公證手續後,將宿舍交與借用人進住。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
    。
民國 99 年 07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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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宿舍經核准借住後即以借用通知單通知受借人,借用人應於 15 日內
    簽訂借用契約書、公證請求書及公證書,會同承辦人員送請法院辦妥
    公證手續後,將宿舍交與借用人進住。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
    。
民國 96 年 02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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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宿舍經核准借住後即以借用通知單通知受借人,借用人應於 15 日內
    簽訂借用契約書、公證請求書及公證書,會同承辦人員送請法院辦妥
    公證手續後,將宿舍交與借用人進住。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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