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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宿舍管理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1 月 09 日
9
九、宿舍經核准借住後即以借用通知單通知受借人,借用人應於 15 日內
    簽訂借用契約書、公證請求書及公證書,會同承辦人員送請法院辦妥
    公證手續後,將宿舍交與借用人進住。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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