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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宿舍管理注意事項 18
十八、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將該宿舍各項設備及所借公務逐項點交清楚
      ,如有短少或損壞,應負賠償之責。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修正
18
十八、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將該宿舍各項設備及所借公務逐項點交清楚
      ,如有短少或損壞,應負賠償之責。
民國 99 年 07 月 05 日修正
18
十八、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將該宿舍各項設備及所借公務逐項點交清楚
      ,如有短少或損壞,應負賠償之責。
民國 96 年 02 月 26 日訂定
18
十八、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將該宿舍各項設備及所借公務逐項點交清楚
      ,如有短少或損壞,應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