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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宿舍管理注意事項 11
十一、借用宿舍期間,仍得依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要點之規定,申
      請輔購住宅,其獲核准輔購住宅者,應於辦妥貸款手續後遷出。
民國 101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11
十一、借用宿舍期間,仍得依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要點之規定,申
      請輔購住宅,其獲核准輔購住宅者,應於辦妥貸款手續後遷出。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修正
11
十一、借用宿舍期間,仍得依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要點之規定,申
      請輔購住宅,其獲核准輔購住宅者,應於辦妥貸款手續後 3  個月
      內遷出。但輔購(建)住宅地點距離服務機關非當天能夠上、下班
      往返或業務需求而不便通勤者,得經機關首長核准後,續借用單房
      間職務宿舍。
民國 99 年 07 月 05 日修正
11
十一、借用宿舍期間,仍得依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要點之規定,申
      請輔購住宅,其獲核准輔購住宅者,應於辦妥貸款手續後 3  個月
      內遷出。但輔購(建)住宅地點距離服務機關非當天能夠上、下班
      往返或業務需求而不便通勤者,得經機關首長核准後,續借用單房
      間職務宿舍。
民國 96 年 02 月 26 日訂定
11
十一、借用宿舍期間,仍得依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要點之規定,申
      請輔購住宅,其獲核准輔購住宅者,應於辦妥貸款手續後 3  個月
      內遷出。但輔購(建)住宅地點距離服務機關非當天能夠上、下班
      往返或業務需求而不便通勤者,得經機關首長核准後,續借用單房
      間職務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