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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宿舍借用要點 10
十、宿舍內公有傢具、水電、衛生及安全設備,應共同愛惜使用,並善盡
    保管使用之責、共同維護週邊環境之整潔,並遵守宿舍公約規定,如
    有違反由宿舍管理人依情節簽請所長核處。
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訂定
10
十、宿舍內公有傢具、水電、衛生及安全設備,應共同愛惜使用,並善盡
    保管使用之責、共同維護週邊環境之整潔,並遵守宿舍公約規定,如
    有違反由宿舍管理人依情節簽請所長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