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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作業要點 3
三、受理之承辦單位於收到申請書後,應即會同該政府資訊之業務權責單
    位共同審查,於期限內將准駁之決定通知申請人。
民國 95 年 10 月 1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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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理之承辦單位於收到申請書後,應即會同該政府資訊之業務權責單
    位共同審查,於期限內將准駁之決定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