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8 22:4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作業要點 3
三、受理之承辦單位於收到申請書後,應即會同該政府資訊之業務權責單
    位共同審查,於期限內將准駁之決定通知申請人。
民國 95 年 10 月 11 日訂定
3
三、受理之承辦單位於收到申請書後,應即會同該政府資訊之業務權責單
    位共同審查,於期限內將准駁之決定通知申請人。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