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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 現行條文: |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9九、受刑人當月操行或教化成績優異時,除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
則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規定增給分數者外,由管教小組研議就其
優良事蹟酌加單項分數○.一至○.三分;違反生活管理規定者,由
管教小組就其情節、刑期酌減單項分數○.一至○.三分,次月應恢
復至酌增或酌減前之分數。
如有具體事由經管教小組審議,認為有必要時,每月得酌增單項分數
○.一至○.三分,且不受恢復至酌增前之分數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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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刑人當月操行或教化成績優異時,除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
則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規定增給分數者外,由管教小組研議就其
優良事蹟酌加單項分數○.一至○.三分;違反生活管理規定者,由
管教小組就其情節、刑期酌減單項分數○.一至○.三分,次月應恢
復至酌增或酌減前之分數。
如有具體事由經管教小組審議,認為有必要時,每月得酌增單項分數
○.一至○.三分,且不受恢復至酌增前之分數限制。 9
九、受刑人當月操行或教化成績優異時,除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
則第 33、43 條規定增給分數者外,由管教小組研議就其優良事蹟酌
加單項分數 0.1 至 0.3 分;違反生活管理規定者,由管教小組就
其情節、刑期酌減單項分數 0.1 至 0.3 分,次月應恢復至酌增或
酌減前之分數。
如有具體事由經管教小組審議,認為有必要時,每月得酌增單項分數
0.1 至 0.3 分,且不受恢復至酌增前之分數限制。 9
九、受刑人當月操性或教化成績優異時,除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
則第 33、43 條規定增給分數者外,由管教小組研議就其優良事蹟酌
加單項分數 0.1 至 0.3 分;違反生活管理規定者,由管教小組就
其情節、刑期酌減單項分數 0.1 至 0.3 分,次月應恢復至酌增或
酌減前之分數。
如有具體事由經管教小組審議,認為有必要時,每月得酌增單項分數
0.1 至 0.3 分,且不受恢復至酌增前之分數限制。 9
九、受刑人當月操性或教化成績優異時,除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
則第 33、43 條規定增給分數者外,由管教小組研議就其優良事蹟酌
加單項分數 0.1 至 0.3 分;違反生活管理規定者,由管教小組就
其情節、刑期酌減單項分數 0.1 至 0.3 分,次月應恢復至酌增或
酌減前之分數。
如有具體事由經管教小組審議,認為有必要時,每月得酌增單項分數
0.1 至 0.3 分,且不受恢復至酌增前之分數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