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9
九、受刑人當月操行或教化成績優異時,除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
    則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規定增給分數者外,由管教小組研議就其
    優良事蹟酌加單項分數○.一至○.三分;違反生活管理規定者,由
    管教小組就其情節、刑期酌減單項分數○.一至○.三分,次月應恢
    復至酌增或酌減前之分數。
    如有具體事由經管教小組審議,認為有必要時,每月得酌增單項分數
    ○.一至○.三分,且不受恢復至酌增前之分數限制。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9
九、受刑人當月操行或教化成績優異時,除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
    則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規定增給分數者外,由管教小組研議就其
    優良事蹟酌加單項分數○.一至○.三分;違反生活管理規定者,由
    管教小組就其情節、刑期酌減單項分數○.一至○.三分,次月應恢
    復至酌增或酌減前之分數。
    如有具體事由經管教小組審議,認為有必要時,每月得酌增單項分數
    ○.一至○.三分,且不受恢復至酌增前之分數限制。
民國 102 年 04 月 03 日修正
9
九、受刑人當月操行或教化成績優異時,除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
    則第 33、43 條規定增給分數者外,由管教小組研議就其優良事蹟酌
    加單項分數 0.1  至 0.3  分;違反生活管理規定者,由管教小組就
    其情節、刑期酌減單項分數 0.1  至 0.3  分,次月應恢復至酌增或
    酌減前之分數。
    如有具體事由經管教小組審議,認為有必要時,每月得酌增單項分數
    0.1 至 0.3  分,且不受恢復至酌增前之分數限制。
民國 101 年 04 月 05 日修正
9
九、受刑人當月操性或教化成績優異時,除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
    則第 33、43 條規定增給分數者外,由管教小組研議就其優良事蹟酌
    加單項分數 0.1  至 0.3  分;違反生活管理規定者,由管教小組就
    其情節、刑期酌減單項分數 0.1  至 0.3  分,次月應恢復至酌增或
    酌減前之分數。
    如有具體事由經管教小組審議,認為有必要時,每月得酌增單項分數
    0.1 至 0.3  分,且不受恢復至酌增前之分數限制。
民國 95 年 09 月 08 日訂定
9
九、受刑人當月操性或教化成績優異時,除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
    則第 33、43 條規定增給分數者外,由管教小組研議就其優良事蹟酌
    加單項分數 0.1  至 0.3  分;違反生活管理規定者,由管教小組就
    其情節、刑期酌減單項分數 0.1  至 0.3  分,次月應恢復至酌增或
    酌減前之分數。
    如有具體事由經管教小組審議,認為有必要時,每月得酌增單項分數
    0.1 至 0.3  分,且不受恢復至酌增前之分數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