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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延聘志工實施要點 5
五、教育訓練:
(一)教誨志工、社會志工得參加教育訓練課程。完成者將由本所陳報法
      務部矯正署核發志願服務紀錄冊,並另由本所發給志願服務證。
民國 100 年 02 月 09 日修正
5
五、教育訓練:
(一)教誨志工、社會志工得參加教育訓練課程。完成者將由本所陳報法
      務部矯正署核發志願服務紀錄冊,並另由本所發給志願服務證。
民國 95 年 07 月 28 日訂定
5
五、教育訓練:
(一)教誨志工、社會志工得參加教育訓練課程。完成者將由本所陳報法
      務部核發志願服務紀錄冊,並另由本所發給志願服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