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延聘志工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07 日
5
五、教育訓練:
(一)教誨志工、社會志工得參加教育訓練課程。完成者將由本所陳報法
      務部矯正署核發志願服務紀錄冊,並另由本所發給志願服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