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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醫師法 第 29 條
法醫師公會應訂定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人民團
體主管機關立案,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法醫師公會應訂定倫理規範,送主管機關備查。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29 條
法醫師公會應訂定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人民團
體主管機關立案,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法醫師公會應訂定倫理規範,送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