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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4
十四、檢察機關辦理案件時,知有其他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應立即向當
      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民國 105 年 08 月 25 日修正
14
十四、檢察機關辦理案件時,知有其他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應立即向當
      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