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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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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檢察機關辦理案件時,知有其他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應立即向當
      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