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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暨戒治所貧困收容人救濟品發放要點 3
三、救濟條件:
(一)新收入監之收容人攜帶金錢低於五百元以下且確有急需者。
(二)收容人保管金帳戶低於五百元以下(含勞作金自由使用部分)並經
      場舍主管審酌經濟狀況欠佳有需求者。
(三)前項場舍主管審酌參考,可就其勞作金自由使用金額、是否有親屬
      接見物、家庭是否為低收入戶等收容人實際經濟狀況列入審酌參考
      ;並應注意收容人是否有刻意規避公務扣款之情事。
民國 104 年 06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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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救濟條件:
(一)新收入監之收容人攜帶金錢低於 500  元以下且確有急需者。
(二)收容人保管金帳戶低於 500  元以下(含勞作金自由使用部分)並
      經場舍主管審酌經濟狀況欠佳有需求者。
(三)前項場舍主管審酌參考,可就其勞作金自由使用金額、是否有親屬
      接見物、家庭是否為低收入戶等收容人實際經濟狀況列入審酌參考
      ﹔並應注意收容人是否有刻意規避公務扣款之情事。
民國 103 年 11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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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救濟條件:
(一)入監後 1  個月,保管金低於 200  元以下、勞作金低於 400  元
      以下之收容人。
(二)逾 2  個月無人接見、無人寄錢之收容人。
民國 98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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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象:入監滿一個月、殘餘刑期六個月以上且無違規紀錄者。
民國 94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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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象:入監滿一個月且無違規紀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