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救濟條件: (一)新收入監之收容人攜帶金錢低於五百元以下且確有急需者。 (二)收容人保管金帳戶低於五百元以下(含勞作金自由使用部分)並經 場舍主管審酌經濟狀況欠佳有需求者。 (三)前項場舍主管審酌參考,可就其勞作金自由使用金額、是否有親屬 接見物、家庭是否為低收入戶等收容人實際經濟狀況列入審酌參考 ;並應注意收容人是否有刻意規避公務扣款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