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矯正機關設置補習學校分校實施要點 8
八、分校資源輔導教師對於學生之個別輔導紀錄,應按月影印致送矯正機 關以為管教參考,並存學生個案中。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