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購物管理要點 6
六、場舍主管應要求所屬收容人自行保管存摺,不得由各房統一保管,而 對收容人有連續性支出,應詳細了解其生活背景與經濟狀況,以免發 生有欺新凌弱之情事。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6
六、場舍主管應要求所屬收容人自行保管存摺,不得由各房統一保管,而 對收容人有連續性支出,應詳細了解其生活背景與經濟狀況,以免發 生有欺新凌弱之情事。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6
六、場舍主管應要求所屬收容人自行保管存摺,不得由各房統一保管,而 對收容人有連續性支出,應詳細了解其生活背景與經濟狀況,以免發 生有欺新凌弱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