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8 23:3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購物管理要點 6
六、場舍主管應要求所屬收容人自行保管存摺,不得由各房統一保管,而
    對收容人有連續性支出,應詳細了解其生活背景與經濟狀況,以免發
    生有欺新凌弱之情事。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6
六、場舍主管應要求所屬收容人自行保管存摺,不得由各房統一保管,而
    對收容人有連續性支出,應詳細了解其生活背景與經濟狀況,以免發
    生有欺新凌弱之情事。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6
六、場舍主管應要求所屬收容人自行保管存摺,不得由各房統一保管,而
    對收容人有連續性支出,應詳細了解其生活背景與經濟狀況,以免發
    生有欺新凌弱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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