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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6
六、學員如需離開檢查站外出實習,應比照外役單位辦理安全切結保證,
    進出檢查站時亦應一律接受檢查。
民國 98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6
六、學員如需離開檢查站外出實習,應比照外役單位辦理安全切結保證,
    進出檢查站時亦應一律接受檢查。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6
六、學員如需離開檢查站外出實習,應比照外役單位辦理安全切結保證,
    進出檢查站時亦應一律接受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