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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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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員如需離開檢查站外出實習,應比照外役單位辦理安全切結保證,
    進出檢查站時亦應一律接受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