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2.09.25 08:06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6
六、學員如需離開檢查站外出實習,應比照外役單位辦理安全切結保證, 進出檢查站時亦應一律接受檢查。
民國 98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6
六、學員如需離開檢查站外出實習,應比照外役單位辦理安全切結保證, 進出檢查站時亦應一律接受檢查。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6
六、學員如需離開檢查站外出實習,應比照外役單位辦理安全切結保證, 進出檢查站時亦應一律接受檢查。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