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收容人不服其他機關處分之申訴事件,應轉送有關機關處理。
十二、凡收容人所申訴案件,由本監處理為原則,收容人不服決議之處分 時,依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陳報法務部核處,如收容 人要求將其申訴案件直接交由法官、檢察官或視察人員時,不得加 以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