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7 05:5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收容人申訴處理要點 12
十二、收容人不服其他機關處分之申訴事件,應轉送有關機關處理。
民國 102 年 02 月 26 日修正
12
十二、收容人不服其他機關處分之申訴事件,應轉送有關機關處理。
民國 94 年 09 月 09 日訂定
12
十二、凡收容人所申訴案件,由本監處理為原則,收容人不服決議之處分
      時,依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陳報法務部核處,如收容
      人要求將其申訴案件直接交由法官、檢察官或視察人員時,不得加
      以拒絕。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