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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收容人申訴處理要點 11
十一、申訴處理小組完成評議後,應將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人若
      不服評議結果,應於接獲通知單 10 日內提出再申訴,並由本監轉
      報法務部矯正署核處。
民國 102 年 02 月 26 日修正
11
十一、申訴處理小組完成評議後,應將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人若
      不服評議結果,應於接獲通知單 10 日內提出再申訴,並由本監轉
      報法務部矯正署核處。
民國 94 年 09 月 09 日訂定
11
十一、有關收容人申訴案件,經申訴處理小組評議完成後,除情況緊急先
      行處置外,應將處理情形或建議事項陳報  典獄長核示後實施,並
      以書面告知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