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圖書室管理要點 4
四、借閱書刊規則:
(一)凡本監收容人均得依規定,向各教區專責人員辦理借閱登記。
(二)借閱書冊以每人每次 2  冊為限。
(三)借閱期限每次以不超過 2  星期。
(四)借閱圖書如遇借提或滿釋應先歸還。
(五)借閱圖書若領書後,發現有污損等情形,應事先聲明,並不得轉借
      他人或代借圖書。
(六)閱覽人借閱圖書時,應善盡保管責任,不得有撕毀、圈點、評註、
      缺頁、污損等,嗣後如有遺失及發生上述情事,違反者得令其依規
      定購置原書賠償,如無法購得原書,應以內容相同、性質類同且價
      值相當經本室認可者賠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4
四、借閱書刊規則:
(一)凡本監收容人均得依規定,向各教區專責人員辦理借閱登記。
(二)借閱書冊以每人每次 2  冊為限。
(三)借閱期限每次以不超過 2  星期。
(四)借閱圖書如遇借提或滿釋應先歸還。
(五)借閱圖書若領書後,發現有污損等情形,應事先聲明,並不得轉借
      他人或代借圖書。
(六)閱覽人借閱圖書時,應善盡保管責任,不得有撕毀、圈點、評註、
      缺頁、污損等,嗣後如有遺失及發生上述情事,違反者得令其依規
      定購置原書賠償,如無法購得原書,應以內容相同、性質類同且價
      值相當經本室認可者賠償。
民國 94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4
四、借閱書刊規則:
 (一) 凡本監收容人均得依規定,向各教區專責人員辦理借閱登記。
 (二) 借閱書冊以每人每次 2  冊為限。
 (三) 借閱期限每次以不超過 2  星期。
 (四) 借閱圖書如遇借提或滿釋應先歸還。
 (五) 借閱圖書若領書後,發現有污損等情形,應事先聲明,並不得轉借
      他人或代借圖書。
 (六) 閱覽人借閱圖書時,應善盡保管責任,不得有撕毀、圈點、評註、
      缺頁、污損等,嗣後如有遺失及發生上述情事,違反者得令其依規
      定購置原書賠償,如無法購得原書,應以內容相同、性質類同且價
      值相當經本室認可者賠償。
民國 94 年 07 月 21 日訂定
4
四、借閱書刊規則:
 (一) 凡本監收容人均得依規定,向各教區專責人員辦理借閱登記。
 (二) 借閱書冊以每人每次2冊為限。
 (三) 借閱期限每次以不超過2星期。
 (四) 借閱圖書如遇借提或滿釋應先歸還。
 (五) 借閱圖書若領書後,發現有污損等情形,應事先聲明,並不得轉借
      他人或代借圖書。
 (六) 閱覽人借閱圖書時,應善盡保管責任,不得有撕毀、圈點、評註、
      缺頁、污損等,嗣後如有遺失及發生上述情事,違反者得令其依規
      定購置原書賠償,如無法購得原書,應以內容相同、性質類同且價
      值相當經本室認可者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