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收容人申訴處理要點 4
四、再申訴
(一)申訴事件經以書面將決議處分通知該收容人後,收容人仍不服時,
      得於接獲通知次日起三日內填載收容人不服處分再申訴登記簿(如
      附件三),詳列再申訴理由提出再申訴。
(二)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對收容人之再申訴事件應即簽註處理意見逐級
      陳核,  典獄長認有理由者,應撤銷該處分,提交申訴處理小組依
      申訴程序再為適當之處理。認為無理由者,由承辦人員檢具相關資
      料函報監督機關核處。
民國 100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4
四、再申訴
(一)申訴事件經以書面將決議處分通知該收容人後,收容人仍不服時,
      得於接獲通知次日起三日內填載收容人不服處分再申訴登記簿(如
      附件三),詳列再申訴理由提出再申訴。
(二)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對收容人之再申訴事件應即簽註處理意見逐級
      陳核,  典獄長認有理由者,應撤銷該處分,提交申訴處理小組依
      申訴程序再為適當之處理。認為無理由者,由承辦人員檢具相關資
      料函報監督機關核處。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4
四、再申訴
(一)申訴事件經以書面將決議處分通知該收容人後,收容人仍不服時,
      得於接獲通知次日起三日內填載收容人不服處分再申訴登記簿(如
      附件三),詳列再申訴理由提出再申訴。
(二)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對收容人之再申訴事件應即簽註處理意見逐級
      陳核,典獄長認有理由者,應撤銷該處分,提交申訴處理小組依申
      訴程序再為適當之處理。認為無理由者,由承辦人員檢具相關資料
      函報監督機關核處。
民國 94 年 10 月 27 日修正
4
四、再申訴
 (一) 申訴事件經以書面將決議處分通知該收容人後,收容人仍不服時,
      得於接獲通知次日起三日內填載收容人不服處分再申訴登記簿 (如
      附件三) ,詳列再申訴理由提出再申訴。
 (二) 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對收容人之再申訴事件應即簽註處理意見逐級
      陳核,  典獄長認有理由者,應撤銷該處分,提交申訴處理小組依
      申訴程序再為適當之處理。認為無理由者,由承辦人員檢具相關資
      料函報監督機關核處。
民國 94 年 09 月 06 日修正
4
四、再申訴
 (一) 申訴事件經以書面將決議處分通知該收容人後,收容人仍不服時,
      得於接獲通知次日起三日內填載收容人不服處分再申訴登記簿 (如
      附件三) ,詳列再申訴理由提出再申訴。
 (二) 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對收容人之再申訴事件應即簽註處理意見逐級
      陳核,典獄長認有理由者,應撤銷該處分,提交申訴處理小組依申
      訴程序再為適當之處理。認為無理由者,由承辦人員檢具相關資料
      函報監督機關核處。
民國 94 年 07 月 05 日訂定
4
四、再申訴
 (一) 申訴事件經以書面將決議處分通知該收容人後,收容人仍不服時,
      得於接獲通知次日起三日內填載收容人不服處分再申訴登記簿 (如
      附件三) ,詳列再申訴理由提出再申訴。
 (二) 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對收容人之再申訴事件應即簽註處理意見逐級
      陳核,典獄長認有理由者,應撤銷該處分,提交申訴處理小組依申
      訴程序再為適當之處理。認為無理由者,由承辦人員檢具相關資料
      函報監督機關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