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再申訴 (一)申訴事件經以書面將決議處分通知該收容人後,收容人仍不服時, 得於接獲通知次日起三日內填載收容人不服處分再申訴登記簿(如 附件三),詳列再申訴理由提出再申訴。 (二)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對收容人之再申訴事件應即簽註處理意見逐級 陳核, 典獄長認有理由者,應撤銷該處分,提交申訴處理小組依 申訴程序再為適當之處理。認為無理由者,由承辦人員檢具相關資 料函報監督機關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