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收容人申訴處理要點 2
二、申訴處理小組
(一)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由副典獄長、秘書、戒護科長、教化科長等 4
      名常任評議委員及聘任評議委員 5  名組成,由副典獄長擔任主席
      。
(二)聘任評議委員應遴聘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由本監發給正
      式聘書,其任期為二年,並得連任。
(三)申訴處理小組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應出席人數出席,且至少應有聘任
      評議委員二人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
      ,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列入紀
      錄,以備查考。
(四)申訴處理小組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二星期內做出決議;其有相關
      證明文件尚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民國 100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2
二、申訴處理小組
(一)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由副典獄長、秘書、戒護科長、教化科長等 4
      名常任評議委員及聘任評議委員 5  名組成,由副典獄長擔任主席
      。
(二)聘任評議委員應遴聘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由本監發給正
      式聘書,其任期為二年,並得連任。
(三)申訴處理小組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應出席人數出席,且至少應有聘任
      評議委員二人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
      ,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列入紀
      錄,以備查考。
(四)申訴處理小組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二星期內做出決議;其有相關
      證明文件尚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民國 94 年 10 月 27 日修正
2
二、申訴處理小組
 (一) 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由副典獄長、秘書、戒護科長、教化科長、調
      查科長、作業科長、總務科長、政風主任、衛生科長等常任評議委
      員及聘任評議委員二人組成,由副典獄長擔任主席。
 (二) 聘任評議委員應由具教誨熱忱之社會志工中遴聘,由本監發給正式
      聘書,其任期為三年,並得連任。
 (三) 申訴處理小組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應出席人數出席,且至少應有聘任
      評議委員一人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
      ,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列入紀
      錄,以備查考。
 (四) 申訴處理小組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二星期內做出決議;其有相關
      證明文件尚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民國 94 年 09 月 06 日修正
2
二、申訴處理小組
 (一) 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由副典獄長、秘書、戒護科長、教化科長、調
      查科長、作業科長、總務科長、政風主任、衛生科長及教誨志工二
      人組成,由副典獄長擔任主席。
 (二) 申訴處理小組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應出席人數出席,且至少應有教誨
      志工一人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正
      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列入紀錄,
      以備查考。
 (三) 申訴處理小組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二星期內做出決議;其有相關
      證明文件尚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民國 94 年 07 月 05 日訂定
2
二、申訴處理小組
 (一) 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由副典獄長、秘書、戒護科長、教化科長、調
      查科長、作業科長、總務科長、政風主任、衛生科長及教誨志工二
      人組成,由副典獄長擔任主席。
 (二) 申訴處理小組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應出席人數出席,且至少應有教誨
      志工一人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正
      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列入紀錄,
      以備查考。
 (三) 申訴處理小組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二星期內做出決議;其有相關
      證明文件尚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