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訴處理小組
(一)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由副典獄長、秘書、戒護科長、教化科長等 4
名常任評議委員及聘任評議委員 5 名組成,由副典獄長擔任主席
。
(二)聘任評議委員應遴聘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由本監發給正
式聘書,其任期為二年,並得連任。
(三)申訴處理小組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應出席人數出席,且至少應有聘任
評議委員二人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
,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列入紀
錄,以備查考。
(四)申訴處理小組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二星期內做出決議;其有相關
證明文件尚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