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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9
九、本所職員,凡合於第五點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申配宿舍申請單(
    如附件一)送總務科審核轉陳,無自有房屋者,請附本人、配偶及未
    成年子女之稅捐機關財產證明。
民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修正
9
九、本所職員,凡合於第五點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申配宿舍申請單(
    如附件一)送總務科審核轉陳,無自有房屋者,請附本人、配偶及未
    成年子女之稅捐機關財產證明。
民國 100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9
九、本所職員,凡合於第五點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申配宿舍申請單(
    如附件一)送總務科審核轉陳,並同時繳驗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無自有房屋者,請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稅捐機關財產證明
    。
民國 94 年 05 月 04 日訂定
9
本所職員,凡合於第五點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申配宿舍申請單 (如附
件一) 送總務科審核轉陳,並同時繳驗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無自有
房屋者,請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稅捐機關財產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