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所職員,凡合於第五點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申配宿舍申請單( 如附件一)送總務科審核轉陳,無自有房屋者,請附本人、配偶及未 成年子女之稅捐機關財產證明。
九、本所職員,凡合於第五點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申配宿舍申請單( 如附件一)送總務科審核轉陳,並同時繳驗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無自有房屋者,請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稅捐機關財產證明 。
本所職員,凡合於第五點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申配宿舍申請單 (如附 件一) 送總務科審核轉陳,並同時繳驗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無自有 房屋者,請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稅捐機關財產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