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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受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須知 3
三、受理事項:
(一)有關本監行政興革之建議。
(二)有關本監行政法令之查詢。
(三)有關本監行政違失之舉發。
(四)有關人民行政上權益之維護。
(五)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惟仍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
      1.無具體內容、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2.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3.非本監主管業務,且陳情人以同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民國 94 年 10 月 31 日修正
3
三、受理事項:
 (一) 有關本監行政興革之建議。
 (二) 有關本監行政法令之查詢。
 (三) 有關本監行政違失之舉發。
 (四) 有關人民行政上權益之維護。
 (五) 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惟仍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
      1.無具體內容、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2.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3.非本監主管業務,且陳情人以同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民國 94 年 03 月 17 日訂定
3
參、受理事項:
一、有關本監行政興革之建議。
二、有關本監行政法令之查詢。
三、有關本監行政違失之舉發。
四、有關人民行政上權益之維護。 
五、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惟仍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一) 無具體內容、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 非本監主管業務,且陳情人以同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