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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受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2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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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理事項:
(一)有關本監行政興革之建議。
(二)有關本監行政法令之查詢。
(三)有關本監行政違失之舉發。
(四)有關人民行政上權益之維護。
(五)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惟仍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
      1.無具體內容、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2.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3.非本監主管業務,且陳情人以同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