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警察、調查機關查察賄選、暴力介入選舉注意事項 6
六、執行小組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指派參與執行小組之人員
    ,並應為警方之聯絡人。執行小組之查察賄選工作需要警方支援時,
    即由該聯絡人負責聯繫。
民國 87 年 06 月 29 日訂定
6
六、執行小組所在地之市、縣 (市) 警察局指派參與執行小組之人員,並
    應為警方之聯絡人。執行小組之查察賄選工作需要警方支援時,即由
    該聯絡人負責聯繫。